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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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港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港北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6-06 09:47 阅读:403

贵车改〔2018〕1号


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直、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参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事业单位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企业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符合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出行特点的社会化公务出行保障制度,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二)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事业单位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合理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现象。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我市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国有企业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统筹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部门要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落实参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直接责任,推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期完成。

三、改革范围

(一)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参改的岗位和人员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二)国有企业改革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参改的岗位和人员为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企业负责人(指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或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四、改革主要任务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普通公务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

改革划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在确保节支前提下,可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进行保障。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可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保留车辆按管理规定实行标识化并纳入平台集中管理。

从严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标准。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可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办法。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从严确定。各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和报销额度总和不得超过改革前相关总费用扣减保留车辆占用成本后的余额,其中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做好与差旅费、下乡补贴保障范围的衔接,避免因保障范围过小而造成公务交通补贴福利化的倾向。

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建立普通公务出行按距离远近按次包干交通费用的办法。

(二)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多种方式保障出行

改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包含在已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薪酬范围内。市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保障方式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贵港市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县、市、区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保障方式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县、市、区参照贵港市本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企业应根据所处行政区域及自然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涵盖范围的衔接。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根据企业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采取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或安排公务用车的方式进行保障。

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国有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执行。国有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取消车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执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并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后取消的车辆,于车辆封存停驶后半年内处置完毕。

五、改革时间进度要求

贵港市本级事业单位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停驶工作,从2018年6月1日起普通公务出行按本通知和《贵港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国有企业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停驶工作,从2018年6月1日起普通公务出行按本通知和《贵港市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时间和贵港市本级同步,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停驶工作,从2018年6月1日起普通公务出行按本通知和各县、市、区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已先行改革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事业单位数量众多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贵港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根据本通知和《贵港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贵港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本通知和《贵港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本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实施,报贵港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参照《贵港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贵港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根据本通知和《贵港市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市本级国有企业根据本通知和《贵港市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参照《贵港市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贵港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改革监督检查

全市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司)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察和执纪问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机关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通知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 贵港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 贵港市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 贵港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

安置实施办法

 

                     贵港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