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姜雪珍。
2018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粤桂热电循环糖厂搬迁技改项目员工宿舍区的小卖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为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经请示批准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8年6月起至案发止,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本人开设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粤桂热电循环糖厂搬迁技改项目员工宿舍区的小卖部内从事卷烟经营活动,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我局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库存的22个品种共24.3条卷烟,价值人民币3390.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有进销货台账,造成的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姜雪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姜雪珍的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人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8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港北工商告字〔2018〕56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即日书面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卷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规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
开户行:贵港市建设银行
账户名: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北区分局
账 号:45001753748050700107
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贵港市港北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港北区分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