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环罚字〔2018〕011号
港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武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690723329X
地址:广西容县杨村镇鱼产村坡二队6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日,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贵钢原职工家属农场内场地块堆放着大量尾矿和炉渣,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避免污染,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
(三)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以《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北环罚告字〔2018〕008号)、《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北环罚听告字〔2018〕00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以上文书,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13日《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北环罚告字〔2018〕008号)、《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北环罚听告字〔2018〕006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港北国库(户名: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账号:624957503797,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分行营业部)。
你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我局,同时抄报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