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环罚字〔2018〕010号
港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武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西容县杨村镇鱼产村坡二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日,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贵钢原职工家属农场内场地块的铝锭厂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经环保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
(三)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以《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北环罚告字〔2018〕0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以上文书,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13日《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北环罚告字〔2018〕007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2.处以人民币贰佰伍拾元(¥25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港北国库(户名: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账号:624957503797,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分行营业部)。
你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我局,同时抄报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