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环罚字〔2018〕009号
港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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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江建端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3日晚23时15分,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经现场核查,你单位在未按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情况下,擅自夜间对广汇东湖城A2区二期项目进行基础作业施工,造成噪声扰民,涉嫌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等;
(三)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以《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北环罚告字〔2018〕010号)、《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北环罚听告字〔2018〕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8年6月23日收到以上文书,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2日《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北环罚告字〔2018〕010号)、《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北环罚听告字〔2018〕008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夜间施工行为;2.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港北国库(户名: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账号:624957503797,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分行营业部)。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我局,同时抄报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