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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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港北区政府办 作者:港北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5-25 14:36 阅读:39

2018年5月23日,港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港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港北政办发【2018】12号)。为了便于全区各部门更好的理解,切实抓好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港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的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和《港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港北政办发[2017]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港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基本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扶贫项目,下同)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素质提升、金融扶贫等项目。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以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发展能力为目的,确保户有致富项目,村有特色产业,镇有主导产业。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贫困户能够长期稳定增加收入和脱贫致富的目标。

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坚持“项目到村到户、扶持资金到户、帮扶措施到户、帮扶责任到户、项目效益到户”的原则,要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落实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实施权、监督权、受益权,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程序为:确定项目立项条件、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公示公告、项目实施、项目检查验收及审计、项目资金的报账管理、项目的监管七个阶段。

编制主要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和《港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港北政办发[2017]14号),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