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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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6-30 18:02 阅读:322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待遇,加强城乡居民门慢经办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22日正式印发《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提高肾透析等5个门慢病种的报销比例  

适当提高门慢中医疗费用较大的5个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的门慢报销比例。因肾透析主要集中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此次对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慢报销比例提高15%,其他级别根据实际分别提高5%、10%(详见下表)。  

城乡居民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调整前)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调整后医疗费报销比例  

调整后个人自负比例  

一级及以下  

85%  

15%  

二级  

70%  

30%  

市三级  

55%  

45%  

自治区三级  

50%  

50%  

城乡居民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调整后)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调整后医疗费报销比例  

调整后个人自负比例  

一级及以下  

90%  

10%  

二级  

80%  

20%  

市三级  

70%  

30%  

自治区三级  

60%  

40%  

提高肾透析的门慢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结合我市基金承受能力,适当将肾透析的门慢医疗费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由30000元提高至40000元(详见下表)。  

规范门慢的认定标准、认定时间、经办流程  

根据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参照我市职工门慢经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门慢经办流程,使城乡居民也能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医保结算服务。  

增加城乡居民门慢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由一年一家调整为一年三家),即原则上允许门慢患者在统筹区内不同级别(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各选一家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  

从便民利民、提高经办效率考虑,根据29种门慢的病种特点,确定不同的门慢待遇审查年限,同时患有多个门慢病种的,按其病种中最长的待遇审查年限作为其待遇审查年限(详见下表)。  

   

贵港市城乡居民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审查年限和基金限额支付表  

 

序号  

病种  

待遇审查年限  

每人每年(元)  

1  

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3  

30000  

2  

各种恶性肿瘤  

3  

30000  

3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3  

10000/40000  

4  

血友病  

3  

30000  

5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3  

30000  

6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  

2000  

7  

肺心病  

2  

2500  

8  

风湿性心脏病  

2  

2500  

9  

重症肌无力  

1  

3500  

10  

脑瘫  

2  

4000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  

2  

12500  

12  

慢性充血性心衰  

2  

2500  

13  

森氏综合征  

2  

2500  

14  

系统性红斑狼疮  

2  

2500  

15  

严重精神障碍  

1  

3500  

16  

糖尿病  

2  

2000  

17  

冠心病  

2  

2000  

18  

强直性脊椎炎  

2  

2000  

19  

癫痫  

2  

3500  

20  

肾病综合征  

1  

3500  

21  

结核病活动期  

1  

2500  

22  

肝硬化  

2  

2500  

23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2  

2500  

24  

类风湿性关节炎  

2  

2500  

25  

银屑病  

2  

2000  

2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  

2000  

27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2  

2000  

28  

甲亢  

1  

2000  

29  

高血压病(高危组)  

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