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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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政府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试行)
来源:港北区政府办 作者:港北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6-20 15:37 阅读:138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通〔2017〕62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的公文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办将港北政发、港北政办发、港北政函、港北政办函、港北政干、港北政电、港北政办电等7种公文形式列入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的范围。各级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除了党务信息外,以行政机关名义制作的公文形式,应尽量纳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加以规范。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类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举内容的公文,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未涉及上述内容的,但属行政机关履行外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公众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应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能公开尽公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一是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二是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三是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四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五是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信息;六是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七是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八是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从实践来看,归入依申请公开的种类较少,一般都涉及与个体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涉及个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二是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将公开属性标注工作融入公文报批程序。部门请求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策文件,公文报批时应一并附上拟制发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没有提出公开属性标注的,对标注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却未附有相关理由的,政府办公室按退文处理。部门内部制发公文时,部门办公室应参照建立相关制度。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