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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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里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重大历史坟山纠纷案
来源:港北区法制办 作者:港北区司法局中里司法所 李国庆 发布日期:2018-06-20 10:24 阅读:140

                        中里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重大历史坟山纠纷案

 

【案情简介】

港北区中里乡双古村古塘屯陆某力家族在双古村福庆屯猫儿山地有一处祖坟,历时已久。2014年6月初陆某力家族发现在其祖坟不远处新建有一座新坟,该新坟为陆某贵家族所建,双方因坟山间的距离太近引起纠纷并引发群体性斗殴事件。当时由派出所及双古村委的控制才使双方暂时平静下来,但纠纷尚未解决。

直至2018年4月份清明节期间,双方再次因两座坟山距离近引起纠纷。村委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态度僵硬,坚持坟山不迁移,而未达成和解。5月初双古村委将该案报至中里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查与处理】

我所接到该报案后,考虑到该纠纷已发生多年,如果处理不善,会加剧双方矛盾且有可能进一步引发群体性斗殴事件。我所对该案高度重视,随即组织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找双方代表了解情况。掌握双方情况后,并于516日组织双方到中里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地做双方代表思想工作,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列举出个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语气都有所放缓,多次调处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陆某贵保证在2018年7月16日前将坟山迁走;2、乙方陆某力给甲方陆某贵一万元作为补偿。至此,一起历时四年的坟山纠纷案得以调结。

【法律分析】

坟山纠纷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相邻关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处理坟山纠纷的法律依据。而这种相邻关系又是基于习惯而使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基础上产生的。

《物权法》第85条习惯法的引入为坟山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对于坟山纠纷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坟山纠纷的发生和化解均与风俗习惯密切相关。因此,在处理坟山纠纷时,依据风俗习惯分清是非、提出解决方案、进行疏导教育,容易使当事人接受和自觉履行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坟山纠纷成因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调处难度大,积极预防和制止坟山纠纷,对整顿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坟山纠纷的调处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化解坟山纠纷的大前提是依法析理,要将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作为调解的基础。采用说理的方式让纠纷双方了解到自己在该纠纷中是处于有理的位置还是无理的位置,再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做说服教育工作,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港北区司法局中里司法所   李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