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财政所:
现将《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贵港市中介服务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贵财采〔20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贵财采〔2018〕11号关于调整贵港市中介服务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