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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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贵港市网络问政:小区门口开设农药经营部
来源:港北区农业局 作者:港北区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8-04-15 10:44 阅读:1465

     网友提问: 

    在富民小区门口开设了一家经营农药的商铺,臭味很大,农药是有毒的,我们楼上的居民苦不堪言。致电到农业部门又说不是农业部门管,可是我们看了有关法律,农业局作为农药经营的主管部门,怎么可以不理?在小区这种群众居住的区域是否可以开设农药经营部?问了环保工商这些部门,说现在是什么先照后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后置审批,农业部门审批,应该有农业部门管理。是农业部门的领导业务不熟还是推诿?请贵局好好调查,责令小区门口的农药店搬走。


     网络答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问,我单位答复如下:

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办法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不少于三十平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这里并未明确有效隔离限于多大范围或多少米。

三、港北区农业局于2018年4月4日收到自治区农业厅文件桂农业发201839号文“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桂政发201815号文件的通知”中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农业部门3项,其中一项就是农药经营许可,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也就是说此项职能正在衔接阶段,未进入实施或开展阶段。

四、4月3日下午,我局接到投诉人来访后即组织2名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了解,经现场检查,该经营店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的农资在经营范围内,现场检查并未发现有高毒农药或禁限农药。该店铺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点与实际经营的地点不一致,我局已于当天将这一情况向区工商局反馈。

五、待农药经营许可进入实质性阶段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新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审批,并依法办理未办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