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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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来源:港北区委宣传部 作者:港北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4-13 09:11 阅读:985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的重要的民生工程。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住房未达到稳固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对象。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城镇建成区以外),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无房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提供);二是户主或家庭成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三是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多儿子家庭中,有儿子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带有一个儿子),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或无房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二、农村危改补助申请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和村委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村组评议,公示不少于10天

乡镇审核,公示不少于7天

县级政府审批,公示不少于7天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1.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2.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3.     C、D级危房评定表或无房证明4.    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5.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还需提供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和扶贫部门核发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形式

农村危房改造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采取修缮加固、原址(原宅基地)翻建、异地(不在原宅基地上)新建、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建设,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条件。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大于30%,整体危险的房屋,以拆除新建为主;C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在5%到30%之间,局部危险的房屋,以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有困难或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新建。

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原则上,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4人及以下农户(不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农户不宜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列入维修加固,不受上述建设面积标准限制。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面积标准,但要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为原则。自治区级补助标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到户的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综合农户各类型比例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村级公示,并汇总入危房改造户名册中一并报自治区和设区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补助标准应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确保当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本足额安排。

六、农村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

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建房合同或协议,明确建设方式、建房标准、补助标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拆除危房、抗震设防、竣工时间、拆除旧房等要求,并取得危房改造农户同意。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除此之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或乡级财政通过银行“一卡(折)通”形式分阶段发放到危改户手中,对验收合格的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