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丰镇党群政务服务中心简介
庆丰镇位于广西最大冲积平原——浔郁平原中部,与大圩镇、奇石乡及桂平市石龙镇、厚禄乡为临,全镇辖23个村委,157个自然屯,人口10万多人。
庆丰镇党群政务服务中心是庆丰镇办事机构,于2016年7月正式投入运作,办公面积为259.35平方米。
庆丰镇党群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全部配备电脑,大厅内配有空调、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电子查询机、电视机、群众等候区、填写台等便民设施。党群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党群、民政、社保、计生、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食药、林业、农推、司法、兽医、农机、武装、水利、文化广播等14个服务窗口,共有各站所驻窗口工作人员20名,进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60项。中心主要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便民服务事项办理及各种证照申领的咨询、释疑、信息发布、资料发放、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等。中心全面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2017年,党群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通过自治区基层信息化应用平台受理农机补贴、农村低保、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各类服务事项办件194398件。
庆丰镇党群政务服务中心将不断优化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提高行政效率,使党群政务服务中心成为庆丰镇干部作风建设的示范窗口,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窗口。
丰收之镇 富硒稻乡
——现代农业发展之镇港北区庆丰镇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庆丰镇位于广西最大冲积平原——浔郁平原中部,与大圩镇、奇石乡及桂平市石龙镇、厚禄乡为临。全镇总面积142.26平方公里,现有23个行政村,437个村民小组,总人口9.935万人,其中壮族人口2.7万人,党员1714名。全镇主要以农业种植为主,2016年人均纯收入9983元。南梧二级公路(304省道)和正在建设中的贵港——隆安高速公路在建穿境而过,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
庆丰镇为全市首批土地确权试点乡镇,全镇农机普及率85%以上,是全市农业机械化程度最高乡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国家级核心示范区先后成功打造港北区富硒优质稻产业全程机械化核心示范区(四星级)和县级港北区蔬菜种植示范区。全镇发现有2处野生稻生长区,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庆丰镇人文历史资源丰富,1844-1847年期间,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在赐谷小学以任教为名,开展太平天国早期农民革命活动。目前,在庆丰镇留有天王井、蚂蟥冲拜上帝会、门槛石、石凳等遗物,列为贵港市重要保护文物。
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安全农机示范镇、自治区记二等功优秀乡镇公务员集体、自治区文明村镇、自治区卫生镇、自治区土地确权工作优秀乡镇、贵港市“维稳基石工程”五星级群众工作中心、“美丽贵港?清洁乡村”活动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前11个月,我镇完成财税收入597万元,占年度任务的99.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7154万元,占年度任务的97.78%;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6562万元,占年度任务的54.42%。一是抓精准抓招商,加快项目建设。采取“走出去”的办法,实现精准招商。目前,我镇与万煌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卓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百果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总投资2.7亿元。全镇开工或继建项目15个。二是发展现代农业,拓宽群众增收。在创建“富硒稻乡”上下苦功夫,力求形态上“小而美”,产业上“专而强”,机制上“新而活”,全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投资2300多万元,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创建港北区富硒优质稻产业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创建工作,完成了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注入、完善、提升特色农业产业元素,目前自治区专家核验组已经完成了验收。三是落实精准帮扶,夯实脱贫基础。全镇贫困户开展自主经营型364户,企业带动型324户。在万新村、太兴村等发展百香果、莲藕等产业510亩,为82户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410万元。四是推进民生事业,提高群众获得感。前10个月共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3起,其中历史积案1起。完成天眼工程筹资115万元。实施一事一议项目80个,总投资716多万元。累计清运、处理乡村垃圾6489吨。落实绩效工作实施二次分配。五是以“党建+”模式,激活党建活力。完成了23个村的两委换届工作,选出一批群众认可,有能力、敢担当、年轻化的新一届村“两委”干部。以党建为抓手,在统筹、融合上抓好“五项攻坚”、六大行动、党支部对表工程。投入经费7万元,重点打造自治区级纪委信访规范化建设示范点。
A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党群窗口
事项名称 | 党组织关系转移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无 |
申报材料 |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
办理程序 | (一)转入:1、组织关系由镇外转入的,由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开组织介绍信到港北区委组织部,港北区委组织部接转至所在庆丰镇党委,由庆丰镇组织办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党支部(党总支)。 2、镇内接转组织关系的,由镇组织办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党支部(党总支)。 (二)转出:1、组织关系转到镇外的,由镇组织办将组织介绍信接转到港北区委组织部,港北区委组织部接转至所在镇党委或直接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2、镇内接转的,由镇组织办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党支部(党总支)。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办理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A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党群窗口
事项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的审批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行政权利) |
设定依据 | 【规章】《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1998年3月2日公布)第八条 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
申报材料 | 转学申请表、户口本、 |
办理程序 | 1.转学申请表一式两份 2.转出学校签字盖章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民政窗口
项目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资格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 |
申报材料 | 个人书面申请书 ; 2、户主与患者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诊断证明; 4、缴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5、新农合报销结算单(有发票原件的不用这一项); 6、港北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7、村委证明(或特困、低保证明)或贫困户手册复印件; 8、户主或患者个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本人申请→村委会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填写申请审批表→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城乡特困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和贫困户(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在1万元以上),城乡特殊困难对象(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18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民政窗口
项目名称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
申报材料 | 1、户主申请书; 2、户口本原件; 3、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4、残疾证原件; 5、县级医院以上疾病疹断证明(复印件)、缴费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报销结算单; 6、学生在校读书证明; 7、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8、失踪证明(可由村委出,但需三个村干部和两个邻居签名证实); 9、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10、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11、收入证明; 12、贫困手册原件; |
办理程序 | 本人申请→镇政府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公示(7天)→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再次公示(7天)→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金。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18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3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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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项目名称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申报材料 | 1、户主申请书; 2、户口本原件; 3、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4、残疾证原件; 5、县级以上医疗疾病疹断证明(复印件)、缴费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报销结算单; 6、学生在校读书证明; 7、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8、失踪证明(可由村委出,但需三个村干部和两个邻居签名证实); 9、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10、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11、收入证明; 12、贫困手册原件; |
办理程序 | 本人申请→镇政府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公示(7天)→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再次公示(7天)→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金。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18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4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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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项目名称 | 临时困难救助办理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港北区申请临时救助程序及要求》 |
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书;2、《贵港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3、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4、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全户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5、身患疾病的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支出的医药费用发票;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残疾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的证明材料;6、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7、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信用社存折;9、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①申请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贵港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②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签署意见并上报镇民政办;③镇民政办接到村委会上报的《贵港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区民政局审批;④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贵港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予以审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调查权、核实权、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拥有本辖区常住户口,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辖区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20%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③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特别困难人员;④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18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5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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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项目名称 | 老年优待证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
申报材料 | ①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②户籍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满1年(以外来人口暂住证为准)且年满60周岁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外来人口暂住证申请办理;③老年人亲属或老年人所在单位、社区可凭老年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或代办单位(社区)证明申请办理;④持有《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可凭绿卡申请换发《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红卡(简称“换证”)。申办人领取红卡时须将绿卡交还发证机构当面销毁。 |
办理程序 | ①申请人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②镇民政办上报区老龄办;③区老龄办定期汇总全区申办信息,填写《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登记汇总表》上传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④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后邮寄回区老龄办;⑤乡镇民政办领回证后在服务窗口发给申请人。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申办人在提交申请表后的第60日起,凭《领证凭据》到民政办领取《广西老年人优待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登记权、审核权、上报权和发证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户籍在港北区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18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6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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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民发〔2011〕110号《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 5.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6.个人入伍、退伍登记表档案复印件; 7.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2张近期2寸半身彩照; 9.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10.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受理→镇民政办审核→上交港北区民政局审批→发放补贴款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户口在本镇的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0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7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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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城乡特困供养待遇资格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申报材料 |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个人户口本原件; 3.18周岁以上的要提供身份证原件; 4.残疾的要提供残疾证原件; 5.父母健在的要提供父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6.学生的要提供在校读书证明; 7.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本人申请→镇政府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公示(7天)→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公示(7天)→审批→发放供养金。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城乡“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法定抚养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8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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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根据已调查认定的低保户、贫困户、孤儿、特困对象类别为依据 |
申报材料 | 1、 户口本原件; 2、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
办理程序 | 直接从电脑打印证明。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正在享受待遇的低保户、贫困户、孤儿、特困对象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9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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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高龄津贴初审及发放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港北民政发〔2014〕3号关于印发《港北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3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港北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 4.申请人2张近期2寸半身彩照; 5.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6.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受理→乡镇审核→上交民政局审批→发放补贴款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户口在本镇的所有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10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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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4.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困难残疾人用); 5.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重度残疾人用); 6.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受理→乡镇审核→上交港北区残联审核→港北区民政局审批→发放补贴金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1、 低保户残疾人不分残疾级别只要有残疾证都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护理补贴; 3、同时具备以上两条的可同时申请两顶补贴。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11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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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 |
申报材料 | 1、 申请人户口本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 入伍通知书原件; 4、 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受理→乡镇审核→上交港北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优待金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户籍在本镇的义务兵家属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1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桂政办电【2017】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书; 2.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 5.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6.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本人申请→镇政府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公示(7天)→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公示(7天)→审批→验收发放重建补助款。 |
法定时限 | 15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当年因自然灾害倒损农村住房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13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受理特困对象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无 |
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书; 2.签订承诺书。 |
办理程序 | 本人申请→镇政府调查核实→签订承诺书→上报港北区民政局审批→办理入住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有完全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对象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B14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民政窗口
事项名称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民发〔2012〕27号《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审批表; 5.烈士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7.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本人申请→镇政府调查核实→区民政局核实审批→发放生活补助款。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408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C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社保窗口
事项名称 | 城乡基本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初审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2.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两份; 3.信用社存折或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1份。 |
办理程序 | 1.个人申请; 2.村委(社区)受理和初审; 3.镇社保中心复核; 4.收取保费(60岁以下); 5.上报区社保局复核、确定、归档。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缴费档次。 |
收费依据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办理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C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社保窗口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审核和发放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文件精神 |
申报材料 | 1.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原新农合医疗证);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属2017年新生儿的需复印出生证明及户口本);4.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广西农村信用社存折或卡);5.非本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7.属外伤的,提供住院病历(入院、出院记录);8.属转外就医的,提供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同意转诊介绍信;属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的,提供急诊证明和异地就医等材料,如:门住院病历(入院,出院记录)。 |
办理程序 | 1.患者或经办人提交报销材料; 2.镇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审核后送区社保局审核; 3.区社保局审核通过后,通过患者本人信用社存折账号发放补助款。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完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完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庆丰镇范围内办理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或经办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C3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社保窗口
事项名称 | 就业援助对象登记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便面规范(试行)》 |
申报材料 | 1、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本复印件1份。 |
办理程序 | 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 2、镇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上报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录入信息系统。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C4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社保窗口
事项名称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原件 |
办理程序 | 在接到窗口通知后,由本人亲自带着自己身份证原件到窗口进行生存认证登记;然后上报市劳动局。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乡镇社保窗口具有材料审核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本乡镇辖区内已购买企业退休养老保险并登记在册的企业退休人员。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C5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社保窗口
事项名称 | 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初审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 |
申报材料 | 1.新生儿户口本复印件1份; 2.新生儿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1份; 3.新生儿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 4.新生儿参保登记表1份。 |
办理程序 | 1.个人或经办人申请; 2.社保中心窗口受理; 3.申请人到银行缴费; 4.上报区社保局复核、确定、归档。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80元每年。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办理权、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当年度出生的本地新生儿。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D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林业
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初审上报(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广西森林管理办法》。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 2、证明(说明林木无纠纷,须盖林木所在地村委公章,乡镇林业站,镇政府公章) 3、申请采伐林木者身份证复印件; 4.《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并在采伐申请表上留下采伐林木业主手机号码。 |
办理程序 | 1、由林木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林业站初审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采伐业主联系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4、设计后将材料拿回乡镇林业站《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将材料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法定时限 | 20天,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需采伐林木的农村居民。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261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D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林业
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初审上报(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和竹林)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广西森林管理办法》。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 2.证明(说明林木无纠纷,须盖林木所在地村委公章,乡镇林业站,镇政府公章) 3.承包林木或土地的,须提供林木或土地承包协议; 4.申请采伐林木者身份证复印件; 5.《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并在采伐申请表上留下采伐林木业主手机号码。 |
办理程序 | 1、由林木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林业站初审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采伐业主联系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4、设计后将材料拿回乡镇林业站《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将材料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法定时限 | 20天,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需采伐林木的个人、集体、企业、单位。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261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E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事项名称 | 农村危房改造审核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桂政办发【2017】137号 |
申报材料 | 1、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2、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 3、D、C级危房或无房证明; 4、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实际成员证明材料; 5、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证、残疾人证)。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村组评议,公示不少于10天; 3、乡镇审核,公示不少于7天; 4、县级政府审批,公示不少于7天。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调查权,审核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农村分散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建档立卡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E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申报材料 | 1、拟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1份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书1份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份 4、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管理部门同意或村两委意见书1份 |
办理程序 | 1、向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查。 3、站长审查。 4、分管领导审核。 5、镇人民政府审核; 6、上报港北区建设局审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的个人(单位)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E3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上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申报材料 | ①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土地使用的证明;④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⑤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材料。(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
办理程序 | 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需村委会出具意见的:①向村委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书;②村委会出具意见后报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建设办;③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建设办初审后报区建设局;④区建设局核发。(属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建设局审核后报市建规委核发。)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按收费许可证 |
收费依据 | 收费许可证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①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②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③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以及其它具体要求。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E4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行政权利)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74号主席令)。 |
申报材料 | 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②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③项目地形图资料; ④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⑥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⑦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⑧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⑨属于区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
办理程序 | ①村委会提交申请书;②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委员会出具意见后报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建设办;③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建设办核实后报乡镇政府;④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其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建设局;⑤区建设局审查、核定后核发。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建设单位或者辖区村民个人,位于镇、村庄规划区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E5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初审上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村庄集镇建设管理实施条例》。 |
申报材料 | 1、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1、申请;2、提供四邻意见;3、村民小组意见;4、村委会意见;5、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建设办调查审核;6、乡镇政府意见;7、发证。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调查权、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港北区各乡镇的群众。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E6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申报材料 | 1、工程项目预算书 2、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 4、施工组织设计和中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5、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人员岗位证书 6、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8、廉政协议 9、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发票 10、劳动保险费发票 1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据 |
办理程序 | 1、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窗口收件; 2、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一次性告知; 3、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镇领导审批,盖章,上报区建设局; 5、区建设局审核发证。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劳动保险费:工程总造价的2%。 |
收费依据 | 桂政办[2000]117号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对象为建设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范围为广西范围内的镇村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个人在集镇或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等建设项目。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E7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港政办〔2012〕号)。 |
申报材料 | ①建房对象申请; ②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③《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①经区级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②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初步议定是否符合救助的对象和要求,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③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危改办。④区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E8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事项名称 | 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审核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关于执行《港北区改厨改厕实施方案》的通知(港北建通【2017】11号) |
申报材料 | 1、农户农村改厕申请书(户主签字/按手印) 2、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户,还需提供贫困户的贫困手册(留存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村委初审 3、乡镇审核 4、县级审定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调查权、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农村分散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建档立卡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E9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事项名称 | 乡村清洁厨房改造审核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关于执行《港北区改厨改厕实施方案》的通知(港北建通【2017】11号) |
申报材料 | 1、农户农村改厨申请书(户主签字/按手印) 2、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户,还需提供贫困户的贫困手册(留存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村委初审 3、乡镇审核 4、县级审定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调查权、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农村分散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建档立卡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2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E10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农村宅基用地初审上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申报材料 | ①农户建房申请书(原件2份); ②《贵港市辖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2份); ③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 ④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原件2份); ⑤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2份); 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印); ⑦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⑧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原件2份); ⑨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2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⑩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规划图上位置示意)。 |
办理程序 | ①到村、镇政务中心领取并填写《贵港市辖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建房申请书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 ②村民小组签署意见和出具证明材料后报村委会,符合条件张榜公布后提出初审意见呈报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国土办; ③镇国土办审核后报区国土分局; ④区国土分局复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⑤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 ⑥市人民政府审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市国土局测绘院收测绘费600元/宗 |
收费依据 | 计价格[2001]1734号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①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②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③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④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3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E1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申报材料 | 1、用地申请报告;对选址位置进行测量,是否符合规划。 |
办理程序 | 1、由申请人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测绘费由测绘单位收取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申请条件: 1、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3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E1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国有土地划拨办理个人出让手续登记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法》。 |
申报材料 | 1.买卖双方申请书,要求买卖双方到窗口签章(原件4份);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复印件3份);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档案里的“土地登记卡”和“审批表”,到市国土局10楼档案室室查询并复印出,或交查档费后的发牌复印件交到我的窗口,再由窗口去复印“土地登记卡”和“审批表”。(复印4份,档案室要盖章);4、买卖转让合同(协议书)或(公证书),(和原件,复印件3份);5、变更后的房产证或准建证(和原件,复印件4份);6、房子的正,背面各照5寸相片,放在A4纸彩色复印4份;国土办的同志审核后要在相片上签“情况属实,姓名”,户主要签 “某某位置某某名字住宅”,盖手指纹红印,日期留空;7、由市国土局测绘院重新测量后的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原件1份,平面界址图原件6份,(户主要在“平面界址图”上签“情况属实,姓名”在姓名上盖手指纹,日期留空);8、双方身份证或证明材料(验原件,复印件4份);9、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4份),土地评估报告书中的1、封面;2、一览表;3、估价结果;4、地价图等4页,国土办经办人要在地价图上签“情况属实,姓名”户主也要签名并盖手指纹红印,日期留空;10、以上办理获市人民政府批复,签订《出让合同》和交纳出让金后即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意:不能存在超层建设,扫描件尽量扫描原件,要求是PDF格式。 |
办理程序 | 1、提供上述申报材料。 2、审查,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对审查合格的材料进行收件; 4、权属调查,根据收件的材料对拟登记宗地进行权属调查; 5、地籍测量,对权属来源合法,无权属争议的宗地进行测量。绘制宗地草图、界址表; 6、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国土办初审,完善相关材料后国土办进行初审,并移送市国土局; 7、国土局复核,国土局接到材料后进行复核; 8、国土局审批,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后由市国土局审批; 9、注册登记; 10、由市人民政府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收费:证书工本费:(1)单位:5元/本;(2)个人:10元/本;(3)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10元/本。(4)测绘费由市国土局测绘院收取。 |
收费依据 | 计价格[2001]1734号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单位、个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3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E13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事项名称 | 设施农用地的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 2、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
申报材料 | 1.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图(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彩印件; 3.签订用地租赁合同或流转合同(协议),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4.设施农用地申请书(项目业主向所在辖区政府); 5束无异议的); 6.项目备案审批文件(发改部门根据国土部门选址意见); 7.涉及需要改变林地使用属性的设施农用地必须提交林业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8.项目总平面布置(要分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分界线和用地边界线的拐点要以.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坐标标注); 9.公司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证明材料; 10.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2.设施农用地审查意见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办理程序 | 1、材料审查通过,由国土办、农机站的负责人签字、盖章。 2、递交乡镇政府批复后订红头文。 3、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备案。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庆丰镇区域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3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E14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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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窗口
项目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初审上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申报材料 | (一)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二)所属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一式两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式两份) (四)农村集体组织的证明 (一式两份) (五)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 (一式两份)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份) (七)申请报告 (一式两份) (八)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批准用地文件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九)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土地的,应提交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一式两份) (十)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十一)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一式两份) (十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的;或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国土办窗口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 (三)受理的由乡镇国土办人员进行审查办理,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县国土资源局会议讨论 (限时4个工作日) (四)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限时6个工作日) (五)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同意的,镇乡镇政府拟定文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时3个工作日) (六)县人民政府审批(限时5个工作日) (七)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3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F1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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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窗口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列》第七条 |
申报材料 | 1.广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1份 2.户口簿、结婚证 3.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相片2张 4.已生育子女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发票,育龄妇女若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同时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
办理程序 | 1.填写广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并经单位(或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3.如材料齐备,审核通过后,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若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发证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拟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成年育龄妇女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346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F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计生窗口
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申报材料 | 1.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合法收养材料) 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2张 5.子女属违法生育的,需出具已缴清社会抚养费发票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如材料齐,备审核通过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若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发证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346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F3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计生窗口
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利)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申报材料 |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二)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三)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
办理程序 | 1、依法登记结婚的已婚育龄妇女。 2、携带有关必备资料; 3、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并签名盖指模; 4、审查、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发证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346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F4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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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窗口
项目名称 | 再生育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申报材料 |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4.《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1.夫妻双方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2.如申请材料齐全,经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单位发放《再生育证》,在批准再生育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若不合条件,不发放《再生育证》,并下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发证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一)再婚夫妻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346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F5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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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窗口
项目名称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上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六条 |
申报材料 |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小孩户口簿或出生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二孩生育证和结扎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独生子女证和放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各4张。 |
办理程序 | 1、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 报镇计生办审查; 3、镇计生办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 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每年3、6、9、12月1-15日发放)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346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F6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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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窗口
事项名称 | 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行政权力)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 2. 《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工作的通知》 |
申报材料 | 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如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由申请人填写《申请终止妊娠承诺书》及签名印指模 3.工作人员出具婚育证明 4.申请人到区卫计局领取《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时限 | 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初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1、中期妊娠(即妊娠 14-28 周)的育龄妇女: 2、属于计划外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含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 3、属于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346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F7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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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窗口
事项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行政权力) |
设定依据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申报材料 |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病史资料 3.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
办理程序 | 1. 向单位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 2. 镇卫计所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卫计局 3. 区卫计局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346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G1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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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窗口-农机
事项名称 |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直接在农机窗口可以获取以下服务内容: 1.新机具新技术推广 2.农机产品质量投诉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解答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在港北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群众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G2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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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窗口-农机
项目名称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批初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2005年2月25日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二条 |
申报材料 | 1.所购机具 2.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2份 |
办理程序 | 一、购机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自主购机,并对其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规定承担相应风险。二、购机者到港北区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点(港北区办证大厅农机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三、规模种养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出具意见权、盖章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在港北区管辖范围内纳入补贴实施范围的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国营农垦职工。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5441 |
H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农推
事项名称 | 农业技术推广及咨询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直接在农业窗口可以获取以下服务内容: 1.农业技术推广。 2.农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解答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群众。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I1
港北区庆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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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窗口-司法
项目名称 | 矛盾纠纷调解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司法所职能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1)司法所受理矛盾纠纷的范围:婚姻、赡养抚养、继承、房屋宅基地、邻里、伤害赔偿、生产经营、债务、劳资、工伤赔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司法所受理的纠纷; (2)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先向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反映情况。经有关村、居委会或单位处理未能有效解决的,可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3)纠纷当事人的双方应亲自到司法所反映情况,并填写调解申请表,提交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 (4)受理案件后,有权向双方当事人、相关单位部门及了解情况的群众调查纠纷的情况、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制作调查笔录; (5)依法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笔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加盖公章(有关单位部门在场协助调解的也应签字盖章证明); (6)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调解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一、办理对象:群众。 二、办理范围:婚姻、赡养抚养、继承、房屋宅基地、邻里、伤害赔偿、生产经营、债务、劳资、工伤赔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司法所受理的纠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241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I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司法
项目名称 | 解答法律咨询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乡镇司法所职能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1)解答咨询仅限于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省、市、镇的规范性文件; (2)咨询人须提交咨询相关材料; (3)司法窗口依法予以解答;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解答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辖区群众。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241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I3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司法
项目名称 | 申请法律援助相关证明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区人大常委十一届第25号) |
申报材料 | 1.身份户籍证明; 2.经济状况证明; |
办理程序 | 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办理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开证明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一、办理对象: 1.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而需要帮助; 2.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办理范围: 1.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法院指定辩护; 2.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3. 3、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 4.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5. 5、请求国家赔偿; 6.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7. 7、请求工伤、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 8、请求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损害赔偿; 9. 9、请求食品和药品损害赔偿; 10、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 0775-4622414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验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 |
申报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检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2)申请放包装酒类销售品的,应当填写 《酒类经营特别标准登记表》。 |
办理程序 | 1、申办人提交材料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做出处理 3、材料审查(限5个工作日) 4、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限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限5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制证(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7、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港北区庆丰镇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申报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包括:地址迁移、地址名称)、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4.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4.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等。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3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申报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4.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4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申报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4.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5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申报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作出予以注销决定;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6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核发(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4.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生产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7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核发(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4.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小作坊。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8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核发(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4.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食品小作坊。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9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核发(补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4.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需要申请补证的生产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0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核发(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作出予以注销决定;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需要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生产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小餐饮登记核发(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4.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等餐饮服务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小餐饮登记核发(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4.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小餐饮。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3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小餐饮登记核发(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小餐饮登记证》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4.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手续的小餐饮。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4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小餐饮登记核发(补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4.制作决定文件、制证。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因遗失或者损毁了《小餐饮登记证》并需申请补办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5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小餐饮登记核发(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作出予以注销决定;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上报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需要申请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6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摊贩备案(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信息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制证。 |
法定时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办理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区域内,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7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摊贩备案(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情况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4、食品摊贩备案卡原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制证。 |
法定时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办理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区域内,需要延续食品摊贩备案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8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摊贩备案(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变更情况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食品摊贩备案卡原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制证。 |
法定时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办理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行政区域内,需要变更食品摊贩备案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19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摊贩备案(补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补办情况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食品摊贩备案卡遗失公告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制证。 |
法定时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办理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区域内,需要补办食品摊贩备案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J20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综合窗口-食药监
项目名称 | 食品摊贩备案(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申报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注销情况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食品摊贩备案卡原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收件并受理; 3. 审批。 |
法定时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和办理权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区域内,需要注销食品摊贩备案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76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K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武装部
事项名称 | 兵役登记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申报材料 | ①身份证 ②学历证明 |
办理程序 | 1.个人在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 2.个人打印兵役登记表及存根。 3.拿兵役登记表及存根到庆丰镇武装部盖章确认。 |
法定时限 | 每年兵役登记时间:1月1日至6月30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审核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L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畜牧
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动物防疫法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1.动物疫病免疫预防 2.疫病事项监测 3.发生疫病治疗,强制扑灭与无害化处理控制疫情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解答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畜禽养殖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L2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畜牧
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动物防疫法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1.发生疑似疫病及时上报,采样检测确认 2.组织预防及时免疫、治疗、消毒灭源,强制无害化处理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解答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畜禽养殖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L3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畜牧
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动物防疫法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1.每年按时开展春、秋两季畜禽强制免疫 2.组织动物防治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3.宣传强制免疫,推广养殖技术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解答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港北区庆丰镇辖区内畜禽养殖户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111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M1
港北区庆丰镇
党群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水利
项目名称 | 咨询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便民服务) |
设定依据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直接在水利窗口可以获取以下服务内容: ●河道管理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 ●村庄、集镇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解答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在庆丰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群众。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622687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
N1 港北区庆丰镇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项目办事指南
综合窗口-文化广播
事项名称 | 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维护报修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直接在文化广播窗口可以获取以下服务内容: 1.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维护报修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窗口权限 | 解答权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在港北区庆丰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群众。 |
咨询电话 | 庆丰镇0775-4891618 |
投诉电话 | 庆丰镇0775-46254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