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来源:区发改局
作者: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18-03-1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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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治区主管 行政机关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 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注 |
1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 | D0100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 号公布,2009 年1 月29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根据桂发改投资函〔2017〕45号文,该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应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 |
2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 | D010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文,审批对象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调整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