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港北区编办进驻政务中心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港北区编办 作者:港北区编办 发布日期:2018-02-01 08:17 阅读:603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一、设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审批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五)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注: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文件复印件。

(六)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免费

(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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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

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四)所需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网络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打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提交到登记管理机关。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下表中所列的其它相应文件:

变更事项

应 当 提 交 的   文 件

名称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宗旨和业务范围

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住所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法定代表人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2.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开办资金

由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举办单位

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注: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文件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情况:免费

(七)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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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三)申报条件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五)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情况免费

(七)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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