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 |
申报材料 |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1.申请立项的请示文原件(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 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两份) 3.项目建议书原件(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人及联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原件; 8.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县(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示意见;二是县(区)编制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审批意见;三是县(区)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批意见;四是现有办公楼现状及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核文件;五是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六是原有办公用房已成危房、需拆除重建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城市规划调整拆迁或城市改造拆除等证明材料。 9.公检法司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以编办批复的文件为准。) (以上材料一式1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1.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文原件(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原件 4.前置要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原件;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原件(重特大项目);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6.节能审查意见(也可与可研报告审批时同步报批)原件;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件; 8.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复印件; 9.有关部门出具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原件(适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法人及联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12.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1份)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阶段 1.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的请示文原件(公文) 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写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原件 3.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审查意见原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人及联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1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 3.正式受理; 4.局分管领导审批; 5.局领导审核同意签发; 6.制作决定文件; 7.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政府投资项目 |
咨询电话 | 0775-4259161 |
投诉电话 | 0775-4565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