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名称 |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 ||
5 | 实施主体 | 贵港市港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贵港市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编办窗口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4号(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编办窗口)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5—4258135 |
监督电话 | 0775—4565337 | ||
12 | 设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 |
13 | 实施对象 | 港北区本级登记管辖的事业单位 | |
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 |
15 | 权限划分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16 | 行使内容 | 负责实施港北区本级管辖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管理工作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6个工作日 (不包含登记实地核查、材料重新提交所需的时间) | ||
19 | 实施条件 |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20 | 申请材料 |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3)、示范文本详见(详见附件4)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审查标准 1.单位名称:封面的单位名称栏中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内表的单位名称栏中依次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分别括起。 2.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3.住所:应当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4.举办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全称。 5.经费来源:填写财政补助收入或非财政补助收入。 6.开办资金:应与验资证明或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数额相一致。 7.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及账号;没有的不用填写。 8.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机关全称和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文号。 9.执业许可证书:填写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批准文号或证书号,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如医疗、学历教育、出版、广告、人才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司法鉴定等)的事业单位填写。 10.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1.从业人数:如实填写,包括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 12.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 13.分支机构简况: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4.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一般以一句话概括,后加句号;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一般是名词加动词的词组,各项之间用分号分开;宗旨和业务范围一般不超过150字。 15.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应确认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签署“申请材料情况属实”的意见,并签名、加盖名章、注明日期。 16.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17.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按实际情况填写,不要漏填。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审查标准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的信息相一致。 2.户籍所在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 3.家庭住址:填写现居住地地址。 4.现任职务:填写在拟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中的现任行政职务。 5.曾用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本人简历:与人事档案相关内容一致。 6.照片:贴2寸彩色证件照片。 7.所在单位:填写拟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名称。 8.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由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的审核意见,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三)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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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9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及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办理 | |
31 | 网上支付 | 无 | |
32 | 物流快递 | 现场领取 | |
33 | 运行系统 |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①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②表格打印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如受打印条件限制的,可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毛笔填写,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2.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可登录贵港市事业单位在线网站(http://guangxi.gjsy.gov.cn/guigang/)查询。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有格式要求吗? 答:可参照事业单位在线网站(http://www.gjsy.gov.cn/)上服务指南中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模板。 4. 住所证明有格式要求吗? 答:可参照事业单位在线网站(http://www.gjsy.gov.cn/)上服务指南中的住所证明模板。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发(缴)证章,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8.违规收费的。 9.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7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低 |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 受理人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审核人 | ||
3.审批环节: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审批人 | ||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低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附件:事业单位设立登记行政权力运行流程(附件:1-5).doc
1.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权力运行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空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空白)
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样本(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