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港北区教育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服务指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重发)
来源:港北区教育局 作者:港北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8-02-01 10:32 阅读:680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教育局窗口

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3、《关于继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41号);

4、《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教师范[2012] 31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 jszg.edu.cn,或从广西教师教育网——全国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入口进入报名网站,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教师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申报信息填报完毕直接网上打印,并粘贴成册,不得用订书机装订);

2、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2份,粘贴在教师资格申请表后面):

3、体检表(港北区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有效期一年)原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确认点核对后原件退回本人,下同);

5、户籍证明(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托管机构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7、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9、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提供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以上材料均需盖有学校公章;上述人员申报教师资格证,需提供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寸,3.5×4.5cm,背面写上姓名、工作单位、学科)。

以上材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并按顺序装订好放入档案袋(3-10项内容装订成一册)。对不按顺序装订、没有档案袋或不按时提交材料的,概不受理。

办理程序

1、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入全国教师认定信息管理入口;

2、填报个人信息;

3、现场提交认真材料;

4、区教育局审核发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对象

和范围

申请人的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港北区辖区内(含市区),有志取得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咨询电话

教育窗口0775-4239885

投诉电话

0775-4565337、0775-4239885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教育局窗口

项目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

申报材料

 

1、申请筹设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3.1、申请分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审批机关批准本民办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

(3)《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5)学校财务清算材料;

 (6)拟建分立学校按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提交材料。

3. 2、申请合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审批机关批准拟合并的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

 (3)《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合并的可行性报告;

 (5)两个学校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协议等;

 (6)申请合并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材料。

3.3、申请变更举办者或法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财务清算和财产及关于资产处置及学生安置等方案;

(4)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

(5)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4、申请变更学校名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5、申请变更注册校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4)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终止,应当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财务清算报告材料;

(3)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印章。

 

办理程序

1、举报者向区教育局递交筹设申请书;

2、现场勘查、整改合格后递交筹设申请材料;

3、区教育局审核发筹设同意书;

4、现场勘查、整改合格后递交设立申请材料;

4、区教育局审核发证。

法定时限

1.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筹设审批:自受理筹设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审批: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终止: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承诺时限

1.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筹设审批:9个工作日;

2.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审批:27个工作日;

3.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27个工作日;

4.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终止: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对象

和范围

辖区内民办初中(不含市辖区城区)、小学、幼儿园(举办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咨询电话

教育窗口0775-4241293

投诉电话

0775-4565337、0775-4241293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教育局窗口

项目名称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

义务教育审批操作规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有效证明文件;

3. 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4.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 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 申办者实施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文件;

7.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 建筑安全意见书;

以上材料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1、举报者向区教育局递交筹设申请书;

2、承办股室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承办股室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局务会讨论,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制作决定文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对象

和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在港北区内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个人

 

咨询电话

教育窗口0775-4212586

投诉电话

0775-4565337、0775-4212586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教育局窗口

项目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报材料

1、校车申请审批表;(份数:7份,辖区教育局领取,申请者填写)

2、校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3、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4、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复印件(验原件);

5、机动车强责任险复印件(验原件);

6、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7、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单位:辖区校车联席办(收齐资料)。

2.辖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小区交通运输局在校车运行方案上签署意见,辖区教育局审核盖章。

3.市教育局审核盖章(3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盖章和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盖章(3天)。

4.审查审批:(5天)审批单位:贵港市校车联席办

5.核发校车标牌:发证单位: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法定时限

1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对象

和范围

自购校车的学校和其他校车服务提供者

 

咨询电话

教育窗口0775-4241293

投诉电话

0775-4565337、0775-4241293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教育局窗口

项目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申报材料

1、港北区中小学学生休(复)学申报表

2、医院诊断证明(县级及以上医院)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和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2、学校向教育局报批

3、区教育局受理

4、学校在学籍平台里进行网上办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对象

和范围

在港北区管辖学校就读的身体状况需要治疗期较长,不能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咨询电话

教育窗口0775-4212586

投诉电话

0775-4565337、0775-4212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