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2017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2017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557号)批复,同意收回原由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33.2074公顷(折合498.111亩)。现将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7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西江产业园区西七路南面(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 权利人 | 地类性质 | 合计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草地 | |||
旱地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田坎 | 其他草地 | |||
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 | 国有 | 33.2074 | 27.7621 | 0.6349 | 3.7982 | 0.7122 | 0.3000 |
面积合计 | 33.2074 | 27.7621 | 0.6349 | 3.7982 | 0.7122 | 0.3000 |
四、分区域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权利人 | 地类 | 面积(公顷) | 分区域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广西农垦 国有西江农场 | 旱地 | 27.7621 | 74.0250 |
农村道路 | 0.6349 | 74.0250 | |
坑塘水面 | 3.7982 | 74.0250 | |
田坎 | 0.7122 | 74.0250 | |
其他草地 | 0.3000 | 29.6100 | |
合计 | 33.2074 |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收回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国土分局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姚若厅,联系方式:4553699。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国土分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