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201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北区201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813号)批复,同意征收港北区武乐镇江城村上屋村民小组、下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5848公顷(折合8.772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201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港北区武乐镇江城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 性质 | 合计 | 农用地 | ||||||
耕地 | |||||||||
水田 | 旱地 | ||||||||
市 | 县(城区) | 镇(乡) | 村民 委员会 | 村民小组 | |||||
贵 港 市 | 港北区 | 武乐镇 | 江城村 | 上屋村民小组 | 集 体 | 0.1766 | 0.1502 | 0.0264 | |
下屋村民小组 | 0.4044 | 0.4044 | |||||||
上屋村民小组、下屋村民小组 | 0.0038 | 0.0038 | |||||||
面积合计 | 0.5848 | 0.1502 | 0.4346 |
四、分区域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分区域补偿标准。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公顷) | 分区域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江城村 | 水田 | 0.1502 | 69.0000 |
旱地 | 0.4346 | 69.0000 | |
合计 | 0.5848 |
(二)青苗(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林木)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办理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姚若厅,联系电话:4553699。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民小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