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粮食局窗口
项目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粮油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申报材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粮油仓储单位 |
办理地点 |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4号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粮食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每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每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
咨询电话 | 0775-4384618 |
投诉电话 | 0775-4565337、0775-4384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