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粮食局窗口
项目名称 |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第三条、第六条。 |
申报材料 | 1. 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1份);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支付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包括所有者权益余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款证明等);(1份) 5. 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1份) 6. 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1份) 7.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1份) |
办理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材料受理,并进行初审; 3.检验检测仪器、计量秤、储粮安全设施审查; 4.由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5.审批科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6.局分管负责人对审批科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7.根据审批意见,局主管负责人做出审批决定; 8.公示; 9.公示无异后,制作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证。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经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工商部门同级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手续。 |
办理地点 |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4号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粮食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每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每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
咨询电话 | 0775-4384618 |
投诉电话 | 0775-4565337、0775-4384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