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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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北区卫计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 认定制度(试行)》、《港北区卫计局 会议公开办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港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作者:港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2018-01-05 15:17 阅读:801

各卫生计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政府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港北区会议公开办理制度>的通知》(港北政办通〔2017〕10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以制度形式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中,经局党组同意,现将《港北区卫计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试行)》、《港北区卫计局会议公开办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30日

    

港北区卫计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港北政办通〔2017〕62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的公文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的通知》要求,我局将港北卫计发、港北卫计办发、港北卫计函、港北卫计干、港北卫计请等5种公文形式列入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的范围。除了党务信息外,以行政机关名义制作的公文形式,应尽量纳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加以规范。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类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举内容的公文,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未涉及上述内容的,但属行政机关履行外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公众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应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能公开尽公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一是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二是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三是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四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五是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信息;六是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七是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八是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从实践来看,归入依申请公开的种类较少,一般都涉及与个体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涉及个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二是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拟稿纸公文属性栏目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须在拟稿意见栏目说明理由;对标注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却未附有相关理由的,局办公室按退文处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公文,由牵头起草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界定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

第七条 各卫生计生单位、各股室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港北区卫计局会议公开办理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增强我局决策透明度,创新局务会议公开方式方法,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会议公开的范围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相关会议

三、会议公开类型  以港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

四、会议公开方式:提交局党组会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在办理会议报批手续时,应在处理笺及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会议是否公开、公开的形式等环节,随文一并报批。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