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操作规范
一、服务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2、性质:行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1999年6月7日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实施主体:贵港市港北区档案局
四、受理条件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港北区范围内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以及在档案科研、捐赠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审批表以及评选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等。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258409
投诉电话:0775-4565337(政务服务中心)/0775—4258409(港北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