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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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责清单(安全生产部分权责清单)
来源:港北区林业局 作者:港北区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2-21 08:24 阅读:1041
序号权力
分类
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号
104行政检查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林产品运输证件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件。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运输木材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为2人以上
    
2.处理责任:对合法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验讫”章放行;对发现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依法暂扣,按权限进行行政处罚,等。
    
3.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公布施行,2012年3月23日第2次修正)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木材检查站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必须佩戴检查标志和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公布施行,2012年3月23日第2次修正)第十条 公路、水路木材运输者应当接受沿途木材检查站的检查。经验证放行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验讫”章,并注明检查的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必须出具扣留凭证。对扣留的木材,属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应当移交植物检疫机构处理;对扣留的其他木材,未予没收的,应当及时放行。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7行政检查 对木材经营(加工)检查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公示责任:公布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合理确定检查频率,对重点对象加大检查力度等。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有违法情况需要作出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4.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企业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大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的第一点“(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大点的“(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加工)木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其经营(加工)的全部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二)超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对超越的部分,按照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三)经营(加工)来源不合法的木材的,没收经营(加工)的木材及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加工)的木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设立木材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护资源的原则。林业、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