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港北区委员会 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港北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港北发〔2014〕7号)和《中共港北区委员会 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港北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港北发〔2014〕8号),组建港北区审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及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 对中央、自治区、市和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或以政府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投资进行审计。
5.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负责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贵港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市审计局;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安排,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九)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港北区审计局内设1个职能股室:
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机关文电处理及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审计事业经费管理;负责审核与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负责对局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
三、人员编制
港北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四、其他事项
港北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由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变更为区审计局管理的二层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不变。
五、附则
本规定由港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港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