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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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港北区林业局 作者:港北区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2-15 16:39 阅读:1204

根据《中共港北区委员会 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港北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港北发〔2014〕7号)和《中共港北区委员会 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港北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港北发〔2014〕8号),设立港北区林业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2.取消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3.取消烧炭、经营木炭许可。

4.取消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5.根据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港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的森林防火行政管理职能收回,由港北区林业局承担。

2.将林地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家承担。

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并入占用林地批准。

4.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并入占用林地批准。

5.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并入林木采伐许可。

6.采挖树蔸树木并入林木采伐许可。

7.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许可并入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三)增加的职责

1.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2.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3.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4.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5.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6.林木采伐许可。

7.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

8.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0.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1.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2.占用林地批准。

13.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批准。

14.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

15.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16.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17.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批准。

18、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批准。

19.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2.加强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3.加强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起草有关林业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森林分类经营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全区林木所有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木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上报工作。

(五)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区级林业资金、林业专项贷款项目;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林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管区级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指导全区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六)承担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区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全区花卉产业发展;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监督全区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负责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加工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的指导。

(九)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港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水土保持、扶贫开发等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做好改燃节柴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制订全区林业科技发展计划,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组织协调科研项目、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林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港北区林业局内设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接待和信访工作;负责承办有关林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草拟机关各项规划和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业务股(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承担组织、指导和实施造林绿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农村能源建设、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项目、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林业资产管理等业务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森林防火办公室

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组织检查、指导本区各乡镇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全天候监控全区森林火情,通报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制订全区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乡镇、交界地和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四、人员编制

港北区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 名,原核定的机关事业编制1 名不变,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2 名、总工程师(副科长级)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区林业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区林业局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港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港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