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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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北区分局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办法
来源: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作者: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发布日期:2017-12-14 15:37 阅读:838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分局机关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由分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分局机关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分管领导以及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分局机关予以追究。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局机关追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不按规定承办由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

(二)对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三)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造成工作延误;

(五)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局机关追究服务窗口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挂牌上岗,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故意拖延办结时限或者拒绝办理,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十三)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扰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认真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