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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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北区分局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办法
来源: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作者: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发布日期:2017-12-14 15:35 阅读:814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分局机关、内设机构以及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三条 局长对分局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单位的办结时限要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结时限。

第五条 局机关编制《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同时,把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在办公场所上墙公布,并将之作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第六条 涉及两个机构办理的事项,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内设机构以及基层单位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七条 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受理事项的单位要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的,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按期办结。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受理事项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分局效能办或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