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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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北区分局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办法
来源: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作者: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发布日期:2017-12-14 15:14 阅读:760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局机关、内设机构或二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首位责任人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第四条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派业务熟悉的专职工作人员进驻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代表分局对外行使行政审批项目权限。

第五条 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的部门,并尽可能提供周到服务。

(五)根据局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六)将本单位办理事项的结果电话通知或者书面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服务窗口职责。

第七条 局长对分局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第八条 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亮明身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的事项进行耐心解答;对申请办理的事项,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申请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时间、承诺办结取件时间、接待人(首问责任人)姓名、行政管理相对人联系地址、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条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为追加首问责任人。追加首问责任人与首问责任人同等义务,首问责任人因工作需要暂时离开服务窗口,追加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内容不管与本人岗位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服务,因服务质量被投诉的,依照责任追究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局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办结时限超过一天的,要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并将办理结果电话通知或书面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四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分局效能办或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办结后,服务窗口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首问责任人服务质量评价意见。对评价优等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精神鼓励,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对评价优等率在60%以下的,要分析原因,及时整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