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港北区残联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港北区残联 作者:何凤英 发布日期:2017-12-14 09:30 阅读:722

港北区残联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建设窗口

项目名称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二条“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六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十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可登录广西残联(http://www.gxdpf.org.cn)、广西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http://www.gxjyzx.org.cn)网站下载。

(二)残疾人职工工资表

(三)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五)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资料到服务窗口收件;

2、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一次性告知;

3、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发批复通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对象和范围

港北区辖区范围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咨询电话

0775-4258450

投诉电话

077542583774258048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建设窗口

项目名称

残疾人证核发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2008年5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二份;  
      2、到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医生填写评定表中的评定结果。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资料到服务窗口收件;

2、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一次性告知;

3、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发批复通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对象和范围

根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咨询电话

0775-4258450

投诉电话

077542583774258048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建设窗口

项目名称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 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和自治区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资料到服务窗口收件;

2、  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一次性告知;

3、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发批复通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咨询电话

0775-4258450

投诉电话

077542583774258048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

建设窗口

项目名称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国家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规定“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由当地残联出具证明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残联字〔2003〕17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审查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申办资格,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许可证》核发手续。”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残联字〔2003〕17号)规定,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与盲人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盲人从业人员名册,以及盲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保健按摩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5、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

以上2-4项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资料到服务窗口收件;

2、  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一次性告知;

3、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发批复通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的机构。

咨询电话

0775-4258450

投诉电话

07754258377425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