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
来源:港北区司法局 作者:港北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10-16 22:18 阅读:1013

 

 

第一部分: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3、指导、监督全区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

4、指导、监督全区人民调解、司法所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6、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等物资装备工作。

7、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8、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

9、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理论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承办港北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能,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股4个职能股室。下属贵城司法所、港城司法所、大圩司法所、庆丰司法所、武乐司法所、根竹司法所、中里司法所、奇石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为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

我局编制数45,其中行政编制数26,参公事业编制数1,事业编制数18。实有财政供养人数39人,其中行政在职21人,离退休人员2人。具体情况如下:

    1.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机关本级。行政编制8人,参公事业编制1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人员 11人,其中在职人员11人,离退休人员1人。

    2贵城司法所。行政编制2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4人。

    3港城司法所。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3人.

    4大圩司法所。行政编制3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5人。

    5庆丰司法所。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3人。

    6武乐司法所。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3人。

    7根竹司法所。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3人,退休人员1人。

    8中里司法所。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3人。

    9奇石司法所。行政编制2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4人。


第二部分: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556.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96.66万元,增加21.02%。

1.财政拨款收入428.4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0万,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128.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 支出总计556.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96.66万元,增加21.02%。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支出458.2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支出。

2.住房保障支出14.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4万元,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用。

5.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等。

4.年末结转和结余78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78.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29.7万元,同比增加37.18%,其中:基本支出283.5万元,项目支出195万元

1.行政运行支出263.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主要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07.5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运行支出。

3.基层司法业务支出51.25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基层司法业务支出。

4.普法宣传支出7.43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法律知识宣传业务开展支出。

5.法律援助支出28.8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支出。

6.其他公共卫生支出5.4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单位医疗保障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7.住房公积金支出14.8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其他保障性安居工作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2015年、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3.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1.22万元,增加17.01%。其中:人员经费249.3,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公用经费34.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8.35万元;公务接待费0.39万元。“三公”经费支出总额8.74万元,比年初预算9.4万元减少0.66万元,减少7%,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次数减少。与上年支出数27.41万元对比,减少19.06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务用车数量减少,运行费和公务接待经费大幅度减少。

具体情况如下:

(一)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去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8.35万元,比去年支出减少17.04万元,同比减少20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数量为0辆。公务用车运行支出8.35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本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全年公务用车运行费8.35万元,平均每辆2.78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39万元,比去年支出减少1.63万元,同比减少418%。其中:公务接待批次8次,人次66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18万元,比2015年增加12.9万元,增长60.6 %。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经费及中央拨款办案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公务用车保有量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运行费用8.35万元,平均每辆车运行费用2.783万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单位共组织对3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6.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1.82%。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2016部门决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