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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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作者: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7-06-23 10:40 阅读:898
 

  为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农业部决定自201611期,合并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简称“三证合一”)。为了确保全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各市统一、规范以及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启用全国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系统换发新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现就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政策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改革原因

我国内陆渔业船舶绝大多数为小型渔船,且内陆各设区市、县(区)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多为“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机构设置,此次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旨在于精简证书,简化程序,方便渔民,提高效率,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  旧版证书管理

201611起,正式启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1995年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发布的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1996年农业部发布的内陆渔业船舶登记有关证书样式,2003年农业部发布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有关证书样式同时废止。

三、  新版证书的发放

(一)换证渔船范围。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的内陆渔业捕捞船、养殖船和渔业辅助船等。其中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应纳入广西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广西内陆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养殖船船舶所有人应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的养殖权人,或为养殖企业、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渔业辅助船包括渔业运输船、冷藏船、供油船、供水船等。

(二)换证时间。全国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系统将于20167月起对广西用户开放使用。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船舶所有人须凭借旧版《内河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内陆)》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换发新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61231。原证书有效期超过20161231的船舶所有人须提前申请换发新证。

(三)新版证书首次办理。按照“一个窗口受理的原则”,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人户口簿、2寸证件照1张(3.3 cm×3.1 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领取内陆渔船船舶证书时,须提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6寸渔业船舶照片(10.7 cm×162.5px,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3)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4)制造渔船,还须提供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船舶拆解、销毁或出来证明原件;(5)更新改造渔船,还须提供被改造渔船的船舶证书原件;(6)购置渔船,还须提供买卖协议原件;(7)购置并制造或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申请人应同时按照购置和制造或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机关确认受理后,船舶所有人于20个工作日内或当地的承诺办结时限内根据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发布的办结通知领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新版证书的日常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合格后有证书核发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或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应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渔船拆解、销毁或灭失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向证书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以上解读摘自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