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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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港北区畜禽养殖规划(2014-2030年)
来源:庆丰镇政府 作者:庆丰镇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0 10:16 阅读:1488

     

一、养殖规划编制背景

(一)畜禽养殖业生产基本情况

(二)养殖规划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二、规划编制依据

三、养殖布局规划

(一)禁养区

(二)限养区

(三)适养区

四、畜禽养殖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一)规模分级

(二)管理要求

五、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养殖规划编制背景

(一)畜禽养殖业生产基本情况

贵港市港北区位于广西东南部,西江流域的中游,位于贵港市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广西重要的水陆联运交通枢纽。气候属桂东南气候区,春、夏是潮湿高温,秋、冬干燥少雨,属典型的亚热带气候,年平均气温21.50C。港北区共管辖八个乡镇(街道),123个行政村(社区),总面积1097平方公里,总人口约67万,其中农业人口约45万。我区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支柱,而畜牧业是我区的农业主要产业之一,2013年,全年全区出栏生猪58.06万头,肉牛0.96万头,家禽706.39万羽,肉类总产量56734吨,水产品产量14322吨。

(二)养殖规划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已成为振兴我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畜禽养殖业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等原因,不可避免的产生畜禽粪便等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污染源之一。

通过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合理设立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对畜禽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保证饮用水源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居住密集区等环境质量分别按功能区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建立与现代化畜禽养殖业相适应的符合区情的发展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的布局规划。

二、规划编制依据

(一)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源〔2014〕127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贵港市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

《贵港市水功能区划》,2012年

《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港北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14年

(二)规划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5.根据全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的原则。

6.节约、集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原则。

(三)畜禽养殖区类型

港北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1.畜禽禁止养殖区(禁养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搬迁、关闭。禁养区内的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允许家庭式散养畜禽。禁养区内的家庭式散养畜禽必须圈养。

2.畜禽限制养殖区(限养区)

畜禽限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适合养殖区(适养区)

畜禽适合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在畜禽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养殖布局规划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其设施保护区域:

1)贵港市沪湾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水域长度为从泸湾江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该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含贵港航运枢纽上引航道入口处向上游延伸600米的河道中泓线右侧河段)。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以防洪堤为界)。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河段沿河两岸各纵深50米的陆域。

总面积:0.70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水域长度为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4000 米(白沙村附近)河段和从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400 米(贵港航运枢纽大坝处)河段,以及从贵港航运枢纽上引航道入口处向上游延伸600米的河道中泓线右侧郁江河段和从贵港航运枢纽上引航道入口处向引航道下游延伸1200米的引航道河段。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延伸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以防洪堤为界)。

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河段沿河两岸各纵深1000米的陆

域(不含一级保护区陆域)。

总面积:15.34 平方公里。

2)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达开水库规划取水口半径1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

内的陆域,不超过该流域内的分水岭范围。

总面积:2.24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以达开水库坝首向南(上游方向)1350米为界向

上游方向延伸5500米(古龙村六层屯附近)范围内的水域(不含

一级保护区水域)。

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的集雨区域范围(不含一级

保护区陆域)。

总面积:51.10平方公里。

3)根竹乡北潭河水源地(河流型)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取水口下游100至取水口上游1公里水域,其宽度为五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范围,面积为0.02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内范围,面积:0.11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一级水域上边界上延3公里(包括此范围内的支流)、下边界向下游延伸200范围内的水域,面积:0.05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面积:8.60平方公里。

4)奇石乡清潭屯河水源地(河流型)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取水口下游100至取水口上游的2公里水域,其宽度为五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范围,面积为0.03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内范围,面积:0.21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一级水域上边界上延3.5公里(无汇入支流)、下边界向下游延伸200范围内的水域,面积:0.04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并不超过相应的分水岭,面积:3.73平方公里。

5)大圩镇金碑水库水源地(水库型)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金碑水库的全库区水域面积:0.15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金碑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范围内的陆域(包含坝首),面积:0.5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入库支流上溯的全部水域(包括此范围内的汇入支流),干流最长处4.5公里,总面积:0.06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入库河流上溯全部水域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面积:7.76平方公里

6)中里乡白沙水库水源地(水库型)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白沙水库的全库区水域面积:0.44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白沙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范围内的陆域(包坝首),面积:1.21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入库流上溯3公里水域加上此范围内的分支流水域,面积:0.12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入库河流上溯全部水域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面积:13.48平方公里

7)武乐乡石塘水库水源地(水库型)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石塘水库的全库区水域面积:0.48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石塘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范围内的陆域(包坝首),面积:1.60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水库北侧入库流上溯2公里水域面积:0.03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入库河流上溯全部水域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面积:9.82平方公里

8)庆丰镇汶水塘水源地(地下水型)

一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约为79.344的圆形区域,面积0.02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开采井为圆心,以地下水流向为主轴,取水口下游100至取水口上游2公里及向地下水流向两侧延伸约500范围内的椭圆形区域(去除一级保护区范围外),面积2.11平方公里

9)中里乡下寺水源地(地下水型)

一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约为65.124的圆形区域,面积0.02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开采井为圆心,以地下水流向为主轴,取水口下游100至取水口上游1公里及向地下水流向两侧延伸约500范围内的椭圆形区域(去除一级保护区范围外),面积1.17平方公里

10)其它乡镇自备水源地、人畜水源点、水库周围500米内以及河流两岸500米内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平天山森林公园、大圩龙岩山风景区等核心区及缓冲区;

3.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环内区域;

4.港北区及各乡镇城镇规划区内;

5.城镇居民区、文体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包括西江农场场部及三队、四队、五队;

6.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标准区的区域;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8.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包括国道324线,黎湛铁路、高速公路一级连线;镇乡村公路500米内区域;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1)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水域范围:从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入库河

流马来河、坦阳河两河流入库口范围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1000米范围内

的陆域,马来河入库口向上游延伸20公里至白沙水库坝首河段与

坦阳河入库口向上游延伸至该河源头处河段之间的汇水区域。

总面积:186.53平方公里。

2)其它乡镇自备水源地、人畜水源点、水库周围500~1000米以及河流两岸500~1000米的区域。

2.城区及乡镇集镇、学校、卫生院等规划区外延500米内区域:

1)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人口集中规划区域。

2)各乡镇包括庆丰镇、大圩镇、武乐乡、中里乡、奇石乡、根竹乡等城镇规划区域。

3.北环、东环、西环路环外、国道324线两侧500—1000米的区域,铁路、镇乡村公路两侧500—1000米内的区域;

4.备用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5.自然村集中居住点外延500米范围;

6.Ⅱ级及Ⅱ级以上林地保护区;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适养区

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符合的条件:①符合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总量控制要求,布局合理,不得在城镇上风向1000米范围内,场界周围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上。②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③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④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中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的条件:①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②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③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④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⑤场(小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畜禽养殖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的规模分级。

畜禽规模养殖,是指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母牛50头、母羊100只或年出栏生猪500头、牛100头、羊500只、肉禽50000羽以上;常年存栏肉禽20000羽、蛋禽10000羽、肉兔500只以上的种畜禽场、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49头、母牛10-49头、母羊10-99只或年出栏肉禽500-49999羽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畜禽散养户是指常年存栏能繁母猪4头以下(含4头)、母牛9头以下(含4头)、母羊9只以下(含9只)或年出栏肉禽499羽以下(含499羽)的畜禽养殖户。

(二)分级管理要求

按照港北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的要求,由各乡镇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止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五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畜禽控制养殖区的要求

1)控制养殖区内逐步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控制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规模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2015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1)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2)适合养殖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10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上。

3)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2014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2015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

4)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5)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前款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条件。

6)全区范围内已建、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均应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②饲养的畜禽规模、品种、数量、来源。③养殖场建设布局(平面布局图)、区位图、建筑面积。④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⑤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⑥生产管理、疫病防控、环境保护措施和制度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加大养殖业规划的执行力度。各乡镇以及畜牧、发改、科技、农业、经贸、卫生、工商、国土、环保、林业、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止养殖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控制养殖区、适合养殖区内已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在适合养殖区范围内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模式,并对适合养殖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为保证畜禽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将从区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财力,将治理项目纳入本级政府或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专项整治基金,扶持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和禁止养殖区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四)对按期完成搬迁、关闭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污染治理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政府将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搬迁、关闭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将不予资金补助,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在适合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养殖场,各乡镇、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并予以指导,做好服务工作,部门间相互协调,符合条件的限期审批,给投资者创造宽松的投资坏境,为加快畜禽养殖现代化进程作出应有的努力。

(六)按照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的要求,由各乡镇负责制定本乡镇的畜禽养殖规划,开展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